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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是不是存在缺点,举证责任哪个承担?

www.sptht.com 2025-04-29 债权债务

商品责任是指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别人损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最近,陕西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案例,涉及商品责任纠纷的举证原则和责任承担方法。

2023年6月,张某购买生猪并进行养殖。养殖生猪期间,张某从某饲料公司多次购买膨化小猪配合饲料喂养生猪。期间张某养殖的生猪拒绝进食并有6头猪死亡。
2023年8月,饲料公司将张某剩余10件饲料收回并向其退款。
2023年9月,张某与该饲料公司协商,需要饲料公司赔偿包含场地出租费、饲料费、疫苗费、药物费、人工费与为止损底价供应剩余生猪折损,合计28964元。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该饲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觉得,商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受专业技术常识等原因的限制,一般买家非常难准时发现商品缺点并预防其导致的危险,当发生与商品水平有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须生产者不可以证明其没有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通过原告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员工的通话录音及协商赔偿事宜的录音,被告公司对其生产的饲料做出召回处置等状况,说明原告养殖的生猪发生死亡可能是食用被告生产的饲料致使,也会是其他缘由引起的,但当原告生猪发生死亡后,被告公司员工到现场查询,却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鉴别,诉讼阶段亦没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饲料没有缺点,同时也没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告养殖生猪的目的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场地出租费、饲料费、疫苗及药物费、人工费,因该部分成本系原告养殖生猪过程中需要投入的成本,最后转化为交易生猪的价格,不应另行计算,故法院认定被告应按当时生猪的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因原被告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称重,原告请求按剩余生猪称重的均重计算每头猪的重量,符合情理。在发生生猪死亡事件后,原告为准时止损将剩余生猪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供应,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生猪是不是存在问题,对于低于市场价格损失的部分,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半承担,经过细致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64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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