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的意思是
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两者在债务关系中饰演着相互关联但不一样的角色。
1.反担保,作为担保的衍生形式,其存在和生效均以担保为首要条件。
2.反担保是为保障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追偿其损失而设立的一种附加担保手段。
2、反担保与担保的联系
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联系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反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事实上是作为担保人的“再担保人”。当担保人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反担保人将负责向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以弥补担保人的损失。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首要条件的。只有当担保关系有效存在时,反担保关系才能随之有效。这是由于反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权益。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在担保人实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反担保才会发挥其应有些用途。
3、反担保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尽管反担保与担保存在紧密联系,但两者在多个方面也存在显著有什么区别:
1.被担保的债权不同。
(1)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直接债务关系。
(2)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损失的权利。因为反担保所担保的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也被叫做附延缓条件的将来债权。
2.当事人不同。
(1)在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其中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
(2)而在反担保关系中,担保权人不可以是主债权的债权人,也不可以是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中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但一般为主债务人。
3.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
(1)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与主债权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
(2)而在反担保关系中,反担保从是担保而不从是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
(1)担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约定形式,且担保的方法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
(2)而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担保,并非存在于所有些担保之中。这意味着,在某些状况下,即便存在担保关系,也会没有反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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